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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版: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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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304民初6757号

  吴岳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岳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2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4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股东林学锋、潘晓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周、邵乐培,联系号码: 13958830196、13587525031。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5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汇博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仙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4日指定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胡伟、胡淑曼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康静、徐婷婷,联系号码: 19975317176、18267851313。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405)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顺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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