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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9月16日

  (2019)浙0102民初3962号

  杭州凯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方中贸易有限公司、方向明、王宝妹、刘海:原告李慧丽与被告杭州凯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方中贸易有限公司、方向明、王宝妹、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2597号

  盛杰、盛如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杰、盛如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盛杰、盛如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2597号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2597号

  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戈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228号

  严玉红、刘晓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鹏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及冯磊、吴华东、项爱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33号

  吴湘如:本院受理原告鲍立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452号

  张冬萍:本院原告沈燕飞诉被告张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904号

  齐洪军:本院原告潘显芳诉被告齐洪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811号

  鲁梦达:本院原告叶宏波诉被告鲁梦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802号

  金美红:本院原告邱强伟诉被告金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788号

  宣立新、张赟、孙亚平:本院原告朱建英诉被告宣立新、张赟、孙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645号

  周如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琼诉被告周如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1099号

  宋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徐颖超与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36号之一

  本院已于2019年8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29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适合伙)为管理人。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0月1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0577-88699006、1395779973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广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屠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40号之一

  2019年9月3日,本院根据郑旭清、吴琴玲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9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联合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25日前,向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5楼;联系人:潘建湖;联系电话:150885993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向本院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方面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499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伊比克电器厂、洛阳市洛龙区星锋五金电料行:本院受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星锋五金电料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伊比克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65号

  吴一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鸿远经贸有限公司与吴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12月20日14点1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再5号

  陈国华、孙志花: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水支行与原审被告张利益、蔡瑶瑶、陈滨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浙03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二、原告被告张利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水支行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347.79元)。三、原审被告蔡瑶瑶对上述第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其于2017年4月26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人民币20万元为限)。四、被告曾华蓉、陈威宇、陈国华、孙志花应在继承陈滨海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张利益追偿。五、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审被告张利益、蔡瑶瑶、被告曾华蓉、陈威宇、陈国华、孙志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725号

  陈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陈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412号

  许益所、刘丽娜、马忠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益所、刘丽娜、马忠杰、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上诉人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2019)浙0304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4号

  本院根据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力王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5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力王公司管理人。力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瑞丽华庭A5幢8楼;联系人:缪陈之(13806536964)、林介秀(198175522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力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7142号

  叶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和张发达、林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147号

  张征:本院受理原告周清、吴悦诉被告张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7218号

  胡旭彬: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717号

  黄海霞、葛成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诉被告黄海霞、葛成鹤、倪庆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9-16 2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