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路客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清明
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9〕3号)。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19〕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