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诋毁吕挺烈士,法庭见!
湖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钱聪
本报讯 9月16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发表恶意侮辱烈士言论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8月14日,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年仅29岁。8月17日,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8月19日,张某某对吕挺烈士牺牲一事在某微信群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吕挺烈士的品德和形象。该微信群共有成员495人,群内多人阅见张某某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之规定,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侵害吕挺烈士的名誉,应当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吕挺烈士的名誉,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烈士的情感,是对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8月23日,湖州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后,专案组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吕挺烈士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完成了起诉审查,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于9月16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