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
致:马永生 2013 年 11 月 27 日,你与杭州振辉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我公 司”)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确定你向我公司借到17658301元,其 中在2014年5月31日前归还的借款1100万元按月利率1.5%计息, 剩余的借款665.8301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该借款本息你应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前归还其中 500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在 2014 年 5 月31日前归还其中6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在2015年1月18日前 归还剩余665.8301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但你至今未向我公司还本付息,我公司已多次向你催讨。现 我公司再次函告:要求你立即向我公司返还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并 付清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必要 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
致函人 杭州振辉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