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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04号

  严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436号

  刘志群:本院受理原告李阿周与被告刘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阿周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刘志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421号

  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友与被告蒋雪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永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刘永友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967号

  胡依静:本院受理原告吴惠民与被告胡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266号

  浙江天台顺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红辉与被告浙江天台顺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178450元,2、判令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8450元为基数,按银行年贷款利率2倍,即8.7%计算,暂计38812元(至2019年7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657号

  沈强峰、宋军其:原告周翔与被告沈强峰、宋军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沈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周翔借款3万元;二、被告宋军其对被告沈强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沈强峰、宋国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4-13 2019-09-19 2 2019年09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