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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中缝6-11

法院公告

  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180号

  陶晓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6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鑫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28日,东阳市鑫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鑫和公司已全面停产,其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且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也无银行存款。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鑫和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鑫和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另《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阳市鑫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阳市鑫和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007号

  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赞全、程璐、程特、永康市彩豪工贸有限公司、童豪、章巧儿: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晓天机械厂与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赞全、程璐、程特、永康市彩豪工贸有限公司、童豪、章巧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854号

  诸暨市恒津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478号

  朱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6-11 2019-09-19 2 2019年09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