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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5137号

  衢州市衢江区超力电动三轮车厂: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嘉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51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299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872号

  马光通:本院受理原告陈福松为与被告马光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光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福松10400美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欠款10400美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1元,由被告马光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3521号

  张竞蓉(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00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竞蓉为信用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竞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558.71元、利息685.28元、违约金228.42元,并支付按本金5558.71元按合约约定(以月2%为限)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张竞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2019)浙1004民初3067号于本报2019年9月6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4民初3067号 ,黑体字部分被送达人“谢祖传”应为“谢祖传、陈杨娥”,内文“与你、陈杨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应为“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应为“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向你公告送达”应为“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6月20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5373号、(2018)浙0110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8-9 2019-09-19 2 2019年09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