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诉讼时效已过 女子偷偷涂改借条
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超3年,出借人担心诉讼时效已过,就拿着故意篡改还款时间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近日,因出借人孙某的不诚信行为,海宁市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19年5月,孙某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11月及12月,被告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向其借款1万元,被告马某系两笔借款的担保人,现要求被告陈某、马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两被告无法联系,法院只能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开庭当天,两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上,孙某提交了两份借条原件,让法官起了疑心,两份借条的还款时间都是2018年,但上面的“8”却明显是由“4”涂改而成的。
因此,法官当庭询问孙某,借条上还款时间是谁涂改的,一开始孙某坚称借条没有涂改过,直至法官一再追问,孙某才承认在起诉前将两份借条上的还款时间进行了涂改。孙某称,自己是听说,借条的有效期限只有两年,因此才对借条进行了涂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作为保证人,应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应当免除被告马某的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但因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孙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孙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孙某涂改证据的行为,已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故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日前,孙某已及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