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745号

  岳必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及被告陈林丽、嘉兴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083号

  郁明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4083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2952.31元,合同期内未付保险费51803.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435号

  金德浪:本院受理原告吴美林与被告金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6年1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132000元整),总计33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877号

  施建强、薛根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兵与被告施建强、薛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黄建兵借款85000元及利息6331元;二、被告施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兵相应的利息损失(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33元,由被告施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1150号

  汪仁德: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娥与被告汪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9-20 2 2019年09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