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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法治教育

幼儿学校操场被撞昏迷,谁之责?

本期法治教育案例值班人员: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夏洋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0日上午10点,在某县第一小学附属幼儿园上小班的勇军,被该校7年级学生黄丹撞倒,勇军随后头部着地陷入昏迷。事后,老师将勇军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勇军在医院住院了21天,期间,学校只出了几千元医疗费,便拒绝再支付费用。因为没有钱继续住院,勇军家人被迫带勇军出院。

  同年12月26日至28日,勇军突然头痛剧烈,哭闹不止,大小便失禁,被确诊为外伤性癫痫。

  勇军家人认为,勇军的外伤性癫痫系此前学校受伤导致的后遗症,且受伤后,学校一直拒绝赔偿,故将黄丹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21803.37元、护理费4900元、误工费3900元、交通费2365元、生活费2677元、住宿费141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待评残后再另行计算。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据了解,当天勇军在学校操场上玩耍,该操场系开放性场地,其他高年级学生也可进入,事发时正值下课,人多混杂。黄丹当时则受老师委托,在去提牛奶途中,进入操场,将勇军撞伤。

  勇军是幼儿园在园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幼儿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期间的玩耍,应当是相对隔离的,且应具有安全的防护措施。

  因此,学校对黄丹进入幼儿园场地将勇军撞伤的行为,应承担安全管理不力的责任。

  故法院判决勇军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由县第一小学赔偿。被告黄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监护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疑解惑】

  学校承担责任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本案中,受伤的勇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弱,但学校没有对其尽到特殊的保护义务;且学校没有考虑到开放性操场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为什么直接侵权人黄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勇军受伤的事实系黄丹撞倒所致,但发生事故的主因系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一方面,学校设置的开放性操场致使幼儿受到伤害,在履行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另一方面,黄丹当天是受老师委托去提牛奶,才在途中不慎撞到勇军,其代替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学校,因此由学校承担黄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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