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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19年9月24日

  (2019)浙0110民初11082号

  任冬英:本院原告徐玉玲诉被告任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429号

  杭州聆静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原告杭州高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聆静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842号 

  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627号

  何善兴: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褒与被告何善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4644号

  赵金卫、李永杰:本院受理原告韩昌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203号

  张常鑫、张声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常鑫、张声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201号

  王玉香、武银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香、武银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204号

  张木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军、张木森、付水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3号

  2019年9月11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郑建初;电话13857723052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郭秋娟、金天拾、王来身、陈年椿、温州市环球汽车衬垫有限公司)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飞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6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缪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9)浙0326破20号,并于2019年9月19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向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F;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翁小毅159907977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市辉鸿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6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悟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好药师大药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9)浙0326破21号,并于2019年9月19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好药师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向温州好药师大药房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F;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翁小毅159907977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好药师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7破7号之一

  2019年7月23日,本院根据林加准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19年9月12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确认刘正闯等15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230776744.45元。经管理人对法贝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法贝公司的资产仅为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法贝公司现有财产仅为人民币20000元,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06号

  严国峰: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5030号

  孙顺明、陆建群:本院受理原告沈毛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5127号

  施妙忠:本院对原告汤建国诉被告施妙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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