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廖双莲:
你2019年5月8日伙同他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卢小丽开展口腔诊疗服务,违法所得3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20000元。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卫医罚[2019]134号)送达于你,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40801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