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要分“亲家公”的遗产,合适吗?
王艳琦
李先生是湖州人,妻子在几个月前因病去世,李先生一家都十分伤心。刚处理完亡妻的丧事,李先生的丈母娘就找上了门。
原本以为丈母娘是太伤心,想来看看小孙女,结果丈母娘却提出一个让李先生一家都十分吃惊的要求。
几年前,李先生家的房子拆迁了,妻子作为家中的一份子,自然也分得拆迁房的部分份额。而这次丈母娘来的目的就是要求继承去世女儿拆迁房的一部分产权份额。不仅如此,丈母娘还要求得到自己女儿从李先生父亲那儿继承到的一部分遗产。
妻子名下的财产,丈母娘要分一些也说得过去,但丈母娘提出要继承自己父亲那儿的遗产,李先生自然是说什么也不答应。因为这笔存款是父亲三年前去世后,家中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出售父亲房屋后分得的房款,可以说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
李先生认为,丈母娘提出的这种要求简直就是无理取闹。但丈母娘却认为,既然是女儿的遗产,自己就有权继承。因为李先生父亲去世后,夫妻两人得到了出售李先生父亲房屋后的一笔房款,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一半属于女儿的遗产,因此丈母娘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拆迁房和房款中属于她女儿遗产的那一部分。
那么,李先生的丈母娘的做法合适吗?他父亲的遗产,丈母娘是否有权继承呢?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费耀律师:
从法律角度来说,丈母娘确实有权继承这些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其死亡后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李先生的丈母娘有权继承她女儿的财产中相应的份额,有权获得房款的一部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李先生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妻子获得的李先生父亲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同理可知,李先生妻子在死亡后其份额应当按照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即李先生的丈母娘以及其他继承人按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