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却不赔钱 坐等对方主动来联系
结果,不仅被强制执行,还得多付一笔执行费
通讯员 路余 施珊杉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判要赔偿,判决生效后自己不主动交付款项,只要在家坐等对方联系自己就可以了?慈溪的鲁大妈就是这么想的。她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中被判需承担赔偿责任后没有足够重视,未实际履行赔偿,直到被强制执行,才匆匆前去履行。最终,除了本该赔偿的数额外,鲁大妈还为此承担了一笔额外的执行费用。
2018年5月27日傍晚,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329国道慈溪龙山镇东门村加油站附近时,为避让一辆逆行的人力三轮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内驾驶员死亡,车内3名乘客受伤。
事故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货车驾驶员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疏忽大意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骑三轮车的是年过七旬的鲁大妈,她因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横过马路且逆向、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和乘客无责任。
2019年3月,事故中死者家属及伤者分别向慈溪市法院起诉,除了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货车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货车驾驶员外,鲁大妈也是被告之一。经过审理,今年5月,法院分别作出判决,鲁大妈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鲁大妈和其他被告方一样,均对案件结果没有任何异议,并未提起上诉。随后,该判决生效。
可是,两三个月过去了,原告一直未收到鲁大妈的赔偿款,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实际执行过程异常顺利。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给鲁大妈后,她就主动找到了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并没有抗拒执行,只是因为自己耳朵不好沟通不便,手头又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也没有对方的银行账号,不知道该怎么支付赔偿,觉得反正对方肯定会主动来要的,就一直拖着。
目前,鲁大妈应交的28万余元赔偿款和2000余元诉讼费已履行到位。除此之外,2000余元的申请执行费,鲁大妈也已悉数缴纳。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切不可当儿戏,义务人应在法院法律文书指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逃避履行。一般情况下,义务人可以直接将钱交给权利人,注意保存好相关转账凭证或让权利人出具收条等证明。如双方为了避免争议,并且经法院承办法官同意的,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