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寿兴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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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 注: 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
根据金华市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寿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金华市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李寿兴,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李寿兴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具体利息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特此公告。
金华市红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寿兴
2019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