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9月27日
(2018)浙0212民初14849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虞甬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第三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虞甬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第三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俞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4845号
宁波虞甬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第三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虞甬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升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宁波镇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包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第三人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俞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906民初1624号
童祎、梁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诉被告童桔、梁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30号
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91号
吴国贺、吴明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7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291号
孙文超:本院对原告郑连和与被告孙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9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起航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起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昌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12日裁定受理起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4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起航公司管理人。
因起航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韦家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航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起航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起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起航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缪陈之(13806536964)、林介秀(198175522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起航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起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2号之一
2017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财产为1316万元,无争议债权为17351583.35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宣告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7066号
王升眉、彭尚波、彭月珍、彭金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溪支行诉被告王升眉、彭尚波、彭月珍、彭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708号之一
严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308号
安吉金乐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951号
陈吉生:本院受理原告盛竹仙、陈恩生诉周玉海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竹仙、陈恩生劳动报酬8975元,并支付利息35.3元(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二、驳回原告盛竹仙、陈恩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陈吉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5983号
周忠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周忠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牛久酒业有限公司诉请: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酒水款117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14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1572号
黄春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瑞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讲0782民初11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金瑞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金瑞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058号
吕军: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大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