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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8日

  (2019)浙0212民初11107号

  陈银娟:本院受理原告袁继达与被告陈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580号

  王昌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昌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4104号

  罗楚文: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天洲印染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7633号

  张天兵、王桂云、浙江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袍江贤兴钢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5069号

  唐秋华、何忠侃:本院受理原告魏建尧与被告唐秋华、何忠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唐秋华、何忠侃归还原告魏建尧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若被告唐秋华、何忠侃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魏建尧有权就被告唐秋华、何忠侃提供抵押的、被告唐秋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枫桥镇视北路口商住楼2单元201室房产[房权证号:诸字第7129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912052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247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唐秋华、何忠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5068号

  唐秋华、何忠侃、唐璐:本院受理原告陈花云与被告唐秋华、何忠侃、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1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唐秋华、何忠侃、唐璐归还原告陈花云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唐秋华、何忠侃、唐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4633号

  何忠侃、唐秋华: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昂与被告何忠侃、唐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14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忠侃归还原告陈昂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用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何忠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172号

  郑通铃、郑尊森、江响妮、陶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17号

  巩运志:本院受理原告柯昌胜与被告巩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巩运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柯昌胜借款本金26600元及利息(以26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115元,由被告巩运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26号

  黄永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崇明与被告黄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852号

  陆一定、游承楼: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一定、游承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610号

  刘卫东:本院受理原告陈献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27号

  李赛、郑法胜、罗金捷、瑞安市宏展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77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龚金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313号

  刘秉政、王梦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美昔健身俱乐部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85号

  兰坪县银根林化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兰坪县银根林化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华狮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狮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新秀丽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华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7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华狮公司管理人。华狮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瑞祥新区);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狮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1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巨丰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巨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巨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巨丰公司管理人。巨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巨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巨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4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塞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尔曼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塞尔曼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曹智云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塞尔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9日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塞尔曼公司管理人。塞尔曼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8日前,向管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韩笑(1395779091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塞尔曼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塞尔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叶选淼、何群群、陈岩莲、叶宣挺、叶希育: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19)浙0382民初906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月6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京豹、郑仕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19)浙0382民初907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0年1月6日0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4262号

  侯小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被告叶良兵、侯小苹、叶浙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166号

  刘利冲:本院受理原告赵峰与被告刘利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991号

  屠佳锋:本院受理原告丁海洋与被告屠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442号

  徐其荣:本院受理原告沈红与被告徐其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沈红与被告徐其荣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沈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破1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根据申请人无锡汇美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9月23日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7楼;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0573-87236908,13806728771;联系人:钟雪庆)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10-08 2 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