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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李瑞强:本委受理的(2019)杭仲字第1167号申请人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图科宏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韩明、潘栋、夏可威及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浙江图科宏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回购价款3,50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利息724,000.00元(暂计至2019年7月4日,此后以未清偿回购价款为基数按24%/年标准继续计付至全部回购价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申请人浙江图科宏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0.00元;3、被申请人韩明、潘栋、夏可威及你方对被申请人浙江图科宏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五被申请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53950)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0月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9-10-08 2 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