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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02破15-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28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安诺弗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安诺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696868、18267001003。)

  金华安诺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金华安诺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安诺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463号

  蒋向亮:本院受理原告郑林卫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蒋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林卫加工款370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38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红鸿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0-08 2 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