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2018)浙0603破24号之一

  2018年9月26日,本院根据陶娟芳的申请裁定受理其对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7笔,合计金额为2252830.14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报告。2019年8月31日,绍兴宏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2018)泛逊破管字第16号《关于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报告》,确认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0066.02元,负债总额为2265893.14元,净资产为-2245827.12元,已属于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泛逊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2640号

  何忠侃: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建永与被告何忠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12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忠侃归还原告陈建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何忠侃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忠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终2577号

  冯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荣旦、黄定耙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汤银库、林体袍、陈显东、林玉贺、陈如伦、陈加正、冯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民终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二、解散温州市景瑞投资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行审191号

  温州易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温州易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行审1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理字﹝2018﹞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726号

  郑忠义、林阿珠: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10点2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130号

  范小青、刘钧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130号民事判快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94号

  温州铭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瑞胜、瑞安市名杰展具加工厂:原告曹广军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月13日15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723号

  周贞富、刘敏: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9点5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87号

  赵长军、赵亮: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9点26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85号

  范正旺、范正武: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土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月1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4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的(2017) 浙0304破14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滨支行申请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7)浙0304破1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顺昌眼镜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8号之一

  2019年8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黄建琼、史和进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为0元,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339号

  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博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434号

  温州乔腾鞋业有限公司、李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湖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乔腾鞋业有限公司、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332号

  谢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吴章仁与被告谢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9-10-10 2 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