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3200号
潘荣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福来与被告潘荣华、潘梁斌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荣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福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潘梁斌同时对其中的股权转让款5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被告潘荣华、潘梁斌同时承担原告郑福来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郑福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人民币18800元,由被告潘荣华负担,被告潘梁斌共同负担其中的诉讼费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破16号
2019年9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龙游农村商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0月31日前,向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联系电话: 15215725185(阮律师)、17805700117 (廖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热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