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2225号
刘爱芳:本院受理王庆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1117号
王锋伟:本院受理原告蓝仙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636号
浙江省松阳县辰业有限公司、叶周土、李陈女、叶艳慧:本院受理原告马慰大与被告浙江省松阳县辰业有限公司、叶周土、李陈女、叶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松阳县辰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慰大借款本金576711.27元。二、叶周土、李陈女、叶艳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叶周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慰大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9617元,由被告浙江省松阳县辰业有限公司负担9567元,由叶周土、李陈女、叶艳慧负连带责任;由被告叶周土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9号
我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浙0781破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海蓝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海蓝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浙0781破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海蓝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7月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1525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邵烨”应为“徐汉清”,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10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931号,内文“预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