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 浙1102民初2784号

  上海南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功元与被告上海南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97号1-2层F30区1004室)、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景植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1102民初2784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被告浙江丽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金额为697027.5元并不支付利息,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承担退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的责任;或者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348号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波与被告陈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海波借款本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3417号

  万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朱志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341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万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志福借款本金及利息6527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7月26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2019)浙0304民初4216号,落款法院应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7月26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2019)浙0304民初2401号,落款法院应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7月26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2019)浙0304民初3649号,落款法院应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7月26日第5版和第8版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0-11 2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