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仲裁条款 “借款人”被重罚
通讯员 滨法
本报讯 明明是真实存在的借款协议纠纷,怎么来法院起诉还会被罚款1万元?有这样一位当事人,因为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近日被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罚款1万元。
今年4月9日,张某到滨江区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1646元,并提供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发现,张某在该案中出借的款项系通过“X忧借条”平台出借的,其在庭上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该平台下载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是不应到法院来起诉的。
承办法官当即向张某仔细询问了仲裁条款的事情。原来,张某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此外,张某在滨江区法院还有其他三个案子的借款,也是通过该平台出借的,借款协议也均有仲裁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张某应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本案纠纷。滨江区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院查明,张某系职业放贷人,其明知民间借贷诉讼应提交借款协议等证据,但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本院管辖依据为由申请立案,导致法院错误受理上述案件。张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该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错误,表示今后予以改正,法院予以从轻处理,遂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目前,张某已上交罚款。
法官表示,故意隐瞒仲裁条款是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都可能面临罚款处罚。法官在此提醒,诉讼行为要谨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然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