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12日
(2019)浙0102民初4471号
何国庆、杜丹萍、何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庆、杜丹萍、何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号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1078号
章小灵、郭伟光: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执2010号
章坚:本院执行的(2019)浙0106执2010号杨苑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6执20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杭华正评(2019)字第11189评估报告。本院(2019)浙0106执20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章坚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都市阳光嘉苑18幢2单元704室;杭华正评(2019)字第11189评估报告载明:杭州市西湖区都市阳光嘉苑18幢2单元704室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9519元,总价值为124.94万元。上述裁定书及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275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安松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立即付清货款34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745号
浙江泰铭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夏利仁诉你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解除对原告所有的浙A6FH99的小型汽车的抵押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公司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195号
杭州点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中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点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469号
葛长华:本院受理原告莫晓燕诉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468号
葛长华:本院受理原告莫志祥诉被告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338号
杭州住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丽贞诉被告杭州住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洪丽贞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133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503号
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雷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50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021-2号
杭州蚁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培、吴扬录诉被告杭州蚁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571号
杨希鹏:本院受理原告楼宗延诉被告杨希鹏、杭州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484号
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517号之一
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661号
谭小林、吴天福:本院受理原告胡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764号
杭州秋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瑜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000号
周两千五:本院对毛春莲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6387号
吴静(522502198403154814):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骆鑫淼与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吴静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吴静公告送达该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绍来、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17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43号之二
2019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限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9月29日指定北京大陆(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26日前,向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联系人:徐建斌律师;联系电话:13958701496、130894805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人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状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你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13号之三
2017年3月31日,本院根据南京兆达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共有19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56593748.68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为51029221.13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9044号
龙春明(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8705056936):本院受理原告曾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861号
舒爱国、汪景红、陆秀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爱国、汪景红、陆秀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