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告知函
周生、朱爱媚:
基于贵方于2015年10月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等文件,民生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然而,贵方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贷款利息及罚息34801.76元,以及因贵方违约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生银行已于2019年9月27日将上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江卫光,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转让方”)与江卫光(“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已经将其对周生的贷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权益,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保证人朱爱媚对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烦请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担保义务和其他义务。
特此函告/公告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逼州分行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