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
经营者:刘雪丰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付志群、孙小群等8名职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计32684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付志群、孙小群等8名职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计32684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16342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先告字〔2019〕1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