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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缝6-7

法院公告

  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3219号

  王淑敏、蔡士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敏、蔡士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淑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32618元、罚息1602.09元,并支付按本金100000元按合约约定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月2%为限);被告蔡士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蔡士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淑敏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王淑敏、蔡士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3民初288号

  刘文吉: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72民初777号

  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作出(2019)浙7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用270219元人民币、24150美元(按2019年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6.7折合161805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1元,由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81元,由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76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7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6-7 2019-10-12 2 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