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
法官:别忘了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通讯员 海薇
家里有代步车辆的,一般都会给机动车投保商业险,保险公司则往往会简化投保手续,但却容易疏忽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已经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而一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纠纷就产生了。日前,海宁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情况。
事故发生于2019年2月的一天,周女士驾驶父亲周某的小轿车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杨女士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杨女士因此受伤入院。经交警认定,这起事故周女士负主要责任,杨女士负次要责任。杨女士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15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后续医疗费用,故就已产生的医疗费、护工费等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周女士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不应当由其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了签有“周某”名字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据此证明已就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周某作出了提示并明确予以了解释说明。对此,周某提出上述“周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投保单与投保人声明中“周某”的签名笔迹不是出自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周某作出了提示并明确予以了解释和说明,故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免赔的主张。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赔偿了杨女士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于合同中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予以解释说明。但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往往疏忽这一环节,甚至出现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字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能适用,增加理赔成本,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较大不利影响。保险行业应当加强对投保资料签字及投保手续办理进行严格管控,以减少纠纷及败诉风险,促使保险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