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14日
(2019)浙01民终4881号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林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寿仲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终4881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488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后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3993号
张双平、徐双凤、林会峰、殷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平、徐双凤、林会峰、殷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号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4991号
钟选政、周连妹:本院受理原告周苏芳与被告钟选政、周连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号法庭(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156号
杭州畅辉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徐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星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209号
袁阿凤、李国琴、李国英、李媛、李乃泉、李乃龙、李菊芬、李乃虎、陈素珍、李萍、李华、郑福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娟与被告魏光敏、袁阿凤、李国琴、李国英、李媛、李乃泉、李乃龙、李菊芬、李乃虎、陈素珍、李萍、李华、郑福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魏光敏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696号
李敏: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妹诉被告李敏、金瑛涯、李柏泉、戚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453号之一
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其、陈彩仙、陈江源、周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768号
鲁升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凯诉被告姚卓奇、鲁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625号
刘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沈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468号
余杭:本院受理原告王寅与被告余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有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2856号
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三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正在庭外和解,原告宁波三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 浙0212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3号
本院根据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管理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①浙江省宁波市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60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1:李艳,电话:18958367186(宁波);联系人2:朱宁峰,电话:15940385876(沈阳)]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新舟宾馆二楼顺风厅(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67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3909号
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马土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福融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浙江中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马土祥对上述借款在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威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0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受理的(2019)浙0304破10号申请人王文华申请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浙0304破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70号
陈加勇: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98号
程子洺: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子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22号
王文丽: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42号
张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1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90号
向杨: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茜与被告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296号
杨仁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芈月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仁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2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70号
闫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高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