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另辟蹊径”
湖州吴兴法院宣判首例“拒执罪”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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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徐爱玉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并当庭宣判,被执行人陆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这是吴兴区法院首个“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8年2月,某银行与被告范某、侯某、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至吴兴区法院。2018年4月4日,法院判决被告范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支付利息3865元。陆某与侯某作为担保人,对范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是,三被告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陆某完全置之不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陆某的工资卡账户,查封其名下轿车一辆,并向其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限期交付车辆。但是,陆某拒不交出车辆,继续使用。同时,陆某将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全部以现金方式领取,拒不向法院申报,严重阻碍执行。
2019年8月30日,某银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陆某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部分债务,在审理过程中全部履行剩余债务4.6万余元,但鉴于其之前的种种抗拒、逃避执行行为,依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