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16日
(2019)浙0205破3号之二
2019年5月14日,本院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8月27日宣告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查明,破产人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7000元,而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406元,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56800元,无债权人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破产人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而债权人亦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本案应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终结宁波图特雷斯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502号
鲍金法:本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5号
2018年9月10日,本院根据浙江文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宣告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中州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再6号
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郭奕宏: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季开与原审被告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郭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浙030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审原告季开支付货款108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三、原审被告郭奕宏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2471元,由原审被告浙江费莱德鞋业有限公司、郭奕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887号
任发勇、余燕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17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118号
钟换强、钟荣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换强、钟荣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人和箱包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人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方玉塑料厂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受理人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人和公司管理人。人和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余坚坚(139588107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人和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6472号
杨光辉:本院受理金传良诉被告杨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464号
杜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023号
杜坚斌:本院受理原告胡娅萍诉被告浙江上物金属有限公司、杜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5536号
陈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国浩钢管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1923号
邵家兵:原告沈宇庭与被告邵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宇庭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邵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宇庭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邵家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2580号
王伟杰(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三溪山村范坑15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永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金华市永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2656号
灵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鲤鱼村1-15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郑灵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 一、被告郑灵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平租赁费10533元并支付违约金;二、被告郑灵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平垫付的罚款550元并支付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王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郑灵通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376号
周魏魏、陶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汝东果品经营部与被告周魏魏、陶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1358号
张存: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建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存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113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建通快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建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3474号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包桂芳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张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3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桂芳货款828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36元、保全费849元,合计1785元,由被告张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781号
叶基华:本院受理原告姜锦文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归还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