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2563号
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货款20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公告费650元。二、驳回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577元,由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负担188元,被告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负担538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2340号
胡海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胡海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海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570.0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12861.30元,违约金为2923.63元,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和律师代理费12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82元,由被告胡海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5193号
盛建英:本院受理张杰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盛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杰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被告盛建英负担。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22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