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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拿210万元卖房款还债,还是犯了法

法官:擅自处分自有财产涉拒执犯罪

  通讯员 李芳芳 

  台州黄岩的赵先生夫妇将自己的房子卖了210万元,用于还债,谁知,反而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法槌一落下,两人肠子都悔青了。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赵先生和妻子周女士生意失败后,欠下了很多债务,其中,有3个案件进入了法院的执行阶段,执行标的39万余元。此外,其他债权人也经常上门讨债,夫妻俩很烦恼,想还债却实在拿不出钱来。后来,在一个债权人的建议下,两人决定卖掉黄岩北城街道下庄村的3间房屋,将卖房款用来偿还部分债务。

  卖房很顺利,卖了210万元。拿到房款后,赵先生给老母亲和孩子留了20多万元,剩余的钱按比例偿付给其他债权人。赵先生觉得,这既解决了家里老小的生活保障,又清理了一批债务,很妥当。夫妻俩觉得松了口气,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来,赵先生夫妻是被执行人,已被黄岩区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常说的“黑名单”。夫妻俩为了防止房款打入自己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所以让购房户将房款打入他人的账户。此案的经办法官说,房屋转让给他人之前,赵先生夫妇理应向法院申报,将取得的房款先用于履行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而非私存到他人账户,用于偿还尚未起诉的债务。

  案发后,赵先生的母亲将原本留给她的20多万元房款,用于履行部分法院的生效判决。周女士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赵先生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案件尚有13万余元未履行。

  目前,赵先生、周女士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提醒:

  在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后,被告人应积极履行,如果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即使一时缺乏履行能力,亦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在财产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法院报告,具备履行能力时及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或擅自处分自有的财产,不仅不能使自己从“黑名单”上及时除名,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拿210万元卖房款还债,还是犯了法 2019-10-17 2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