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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381破10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龙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龙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潘贻者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龙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4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龙津公司管理人。

  因龙津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龙津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龙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龙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龙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F;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翁小毅(159907977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龙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龙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郑祥国、周芳玲、周阿微、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郑祥国、周芳玲、周阿微、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8904号

  陈鹏、陈瑶喜、徐建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你陈鹏、陈瑶喜、徐建松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10-17 2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