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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法院首次协助税务部门对职业放贷人征税

  通讯员 吴开田 

  本报讯 根据浙江省高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的要求,德清县法院积极部署并配合税务部门对职业放贷人利息收入的征税工作。10月11日,在德清县法院的推动下,县税务部门首次对职业放贷人柳某、吴某依法征收利息税。

  2018年10月5日,陈某某与柳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德清县法院判决柳某、吴某归还陈某某借款9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立案执行后,法院向陈某与柳某、吴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告知其限期履行。

  后柳某、吴某未还款付息,遂法院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柳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司法网拍,拍得款项已汇入法院执行专户,截至目前执行到位本金95万元,利息2万元。

  法院经审查发现,2017年至今,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件以上,已被德清县法院纳入第二批职业放贷人名录,并备注为重点关注的职业放贷人之一。

  法院认为,该执行案件符合《会议纪要》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故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德清县税务局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进行通报。

  县税务局在接到通报后对该案征税事宜进行核实,并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后向法院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明确职业放贷人应向县税务局纳税合计4480.58元,并求情协助扣缴。当日,法院配合扣缴税款。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德清法院首次协助税务部门对职业放贷人征税 2019-10-21 2 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