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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22日

  (2019)浙0303民初5962号

  王修锋、钟婉婷: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修锋、钟婉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962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63号

  温明益、莫翠: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明益、莫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963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9: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5号

  2019年9月16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吕林群、潘瑞翔;电话13587864204、13958835652)。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冯书、王忠云)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7号

  2019年9月24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吕林群、潘瑞翔;电话13587864204、13958835652)。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王小燕、季克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普正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56号

  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联系人吕林群、潘瑞翔;电话13587864204、13958835652)。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张万友、孙荣芬)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卡罗尔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65号

  杜峰、邱峰: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峰、邱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965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9:4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866号

  唐进: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存与被告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866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10: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09号

  李前进: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前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909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3日10: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君禾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9年10月16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李德红、胡敏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京奴、林钗,联系号码: 88992022、13957724835。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1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灯具制镜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 浙0304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股东毛春明、毛者庆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吕林群、潘瑞翔,联系号码:13587864204、13958835652。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4890号

  张子权、张建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399号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徐胜前诉被告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6291号

  吴树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吴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798号

  沈民忠:本院受理原告蔡素兰诉被告沈民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0096.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O年一月七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7614号

  邓正国:本院受理原告朱府有诉被告邓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2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朱府有借款本金52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依法减半收取561元,诉讼保全费549元,合计款1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正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207号

  周春燕、周宏可:原告金贤林与被告周春燕、周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周春燕、周宏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金贤林欠款1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50元,由周春燕、周宏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176号

  盛新银:本院受理原告马连杰诉被告盛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1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9时0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9-10-22 2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