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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87号

  吴始山:本院受理原告盛秉团诉被告吴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吴始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秉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吴始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060号

  张祖金: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平与被告张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张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国平货款共计人民币31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54元,由原告承担41元,其余受理费613元及公告费650元,合计1263元,由被告张祖金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201号

  季向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黄宅镇合心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季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5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信访局速裁法庭(208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25破24号

  本院根据龙游县茗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腾龙公司股东曾樟清、祝国莲、余小琴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幢1604、1605室;联系电话:17858229988,13857013628;联系人:邱律师)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腾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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