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11民初4032号
任桂峰:本院受理原告毛振敏诉被告任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嘉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27365776、出票金额11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工商银行嘉兴高新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2126号
余姚市月尔意电子什技有限公司、马水利: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伟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月尔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嘉兴伟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145号
孔令彬:本院受理原告何欢诉被告孔令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6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计算至清偿之日至,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O年一月七日上午10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