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为了赚钱,竟打起公益林的主意
通讯员 段梅
本报讯 近日,在开化县何田乡龙坑村文化大礼堂内,开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甲某、徐乙某涉嫌盗伐林木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10月,徐乙某通过竞标流转了音坑乡某山场,用以采伐杉木。同样参与竞标的徐甲某因竞标失败,私下里找到徐乙某,提出出资5万元参与流转,徐乙某表示同意,徐甲某便在其与村委会签订的砍伐合同中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事后,二人明知该山场阴面既不属于流转范围,也不属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范围,仍擅自要求砍伐工人从其阴面开采,并于2018年5月将盗伐所得杉木全部出售。2019年5月经群众举报案发。经鉴定,徐甲某、徐乙某共采伐公益林杉木621株,计立木蓄积92.1211立方米。
徐甲某、徐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甲某、徐乙某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砍伐公益林杉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徐甲某、徐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7138元。徐甲某、徐乙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