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说法

女店主做了一件事 民警倒吸一口冷气

  余磊 

  近日,台州市椒江公安分局洪家派出所查获了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当日上午,洪家派出所联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街道等相关部门,在洪家街道统一村附近,查获一个储存着大量易燃易爆、剧毒危化物品的仓库,现场收缴乙醇胺约180公斤、氨水约1600升、硫脲约1吨。

  据女嫌疑人陈某交代,她平时经营普通的化工原材料,生意一般。在与同行朋友交流时,她了解到乙醇胺、氨水、硫脲等化工原料比较畅销,利润也高,于是就订购了一批乙醇胺、氨水、硫脲准备售卖。到货后,陈某在没有相关部门审批获取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将这些化工原料储存在一个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简易仓库中。

  当民警询问陈某是否知道这些化工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时,陈某表示自己在网上查找过,但没有搞清楚这些化学原料是否属于危化物品。

  据了解,乙醇胺属于可燃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的危险,且燃烧时蒸汽有毒。而硫脲对人的致死量为10g/kg,生产本品的工人要戴防毒口罩、穿防护服,且硫脲遇明火高热会分解出氮、硫的氧化物等毒性气体,而陈某却对这些危化物品无任何保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目前,陈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椒江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危化物品的买卖、运输和储存,要经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才能经营,切勿非法购买、运输和存储。群众一旦发现有人违法存储、买卖危险物品时,应及时报警。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女店主做了一件事 民警倒吸一口冷气 2019-10-29 2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