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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宁波市鄞州新河都康健康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石元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19〕402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19-10-29 2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