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29日
(2019)浙0122破5号
本院根据许秋琴的申请裁定受理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909479190)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9日前(每周一至周三前往地址1/每周四至周五前往地址2)向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1: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龙潭路88号春江景苑龙祥园7幢2单元203室/地址2: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层,联系人:贾律师、金律师,联系电话:15958181863 ;申报时间:上午9:00-下午4:30,节假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873号
钱祖达、叶秀芬、朱冬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钱祖达、叶秀芬、朱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428号
柯玲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园园与被告柯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213号
王余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7215号
郑江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郑江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1破6号
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报告,根据该报告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17号之一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19号之一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95号
温州中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卢琼:本院受理原告董仕来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3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796号
夏军华:本院对原告王彩华与被告夏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破70号之一
2018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迪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印章账簿、财产、证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迪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宣告迪安公司破产并终结迪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069号
温州市云通软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媚与被告温州市云通软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小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6069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4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催5号
申请人瑞安市中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31300051 49313690、出票金额2万元、付款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日期2019年8月13日、汇票申请人上海岐琪实业有限公司、汇票收款人天津君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971号
吴平良、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黄文珠: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良、李斌、安吉鑫楠建设有限公司、黄文珠、李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判令撤销(2017)浙070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请。二、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979号
傅永浩:本院受理原告辛福明为与被告傅永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傅永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辛福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8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83元,由被告傅永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666号
陈秀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