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30日
(2019)浙0102民初4649号
曹敏:原告张祖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415号
姜默: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敏与被告姜默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6014号
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中泊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8民催9号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闻堰钢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234389的银行承兑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8日,出票人杭州安旺自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恩泰自行车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杭州闻堰钢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判决:一、宣告杭州闻堰钢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3023438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申请人杭州闻堰钢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8民催8号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号码为1020337522729842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收款人为葛洲坝(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判决:一、宣告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持有的号码为102033752272984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的银行本票无效;二、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