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2019)浙0302破33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金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钻国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金钻国际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1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修邓,电话:15888400558;项帆昊,150577983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金钻国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金钻国际公司的股东(翁剑、潘若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6-1号
2019年6月19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天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天恒贸易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宣告天恒贸易公司破产并终结天恒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036号
王杰:原告王群慧与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31号
纪胜春、林碎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胜春、林碎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号之一
2019年1月3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虽尚有少量资产,但据管理人预估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博纳斯锻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17号之一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旭丰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