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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案卷

更换羊毛衫纱线引出一场官司 浙企权益一审得到依法维护

  通讯员 沈栖 

  加工衣服时,用了其他厂家的纱线,到底算不算违约?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与浙江省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斯”)就因这一分歧闹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对原告日播公司与被告力维斯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2009至2018年,日播与力维斯合作已有10年,订单量逐年上升,年均订单量约10万件,最高时达20万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力维斯也因恪守信誉、确保质量而受到日播公司的肯定,2014—2017年,每年均被日播公司评为“优秀供应商”。然而,去年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却使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发生了逆转。

  2018年4月2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力维斯按照日播指定的技术要求(包括封样样衣、封样单、面辅料卡、色卡、样卡)生产加工一批羊毛衫成衣。合同执行过程中,力维斯经过选款、初版样衣、审版、修改定样、大货制作、检验检测等约定操作环节,分批向日播交付羊毛衫成衣,日播收货后由成衣检验部门作最后一次开箱抽检合格,继而入库并分批发至全国各销售门店。

  日播称,在销售终端反馈客户意见中,合同项下的订单产品存在“手感差”等质量问题,并发现力维斯因指定厂家纱线价格上调和担心赶货延误交货期,在生产制作过程中擅自更换纱线,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使用指定厂家纱线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全面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为此,日播向松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276.45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担保费损失5.2万元。

  庭审时,力维斯辩称,自己没有违约操作行为,原告所述指定纱线厂家系原告单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并没有经过双方协议约定,根据原告建议及实际工期选取纱线厂商并非违约;自己的生产流程经过4次检验,其中3次需要原告检验;在本案产品生产交付过程中,原告及案外人均出具相应检测报告,认定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且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鉴于这一案涉交易,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至同年11月27日间向被告支付款项2276.455万元;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至同年12月2日间向原告交付了购销合同及20份采购订单项下的产品,且在案涉产品入库前,原告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形成检验报告认定合格后,将案涉产品入库并发往了下属门店进行销售,松江区法院首先对原告要求确认购销合同及项下20份采购订单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购销合同签订时,原、被告对于采集表中记载的案涉产品成分(包括厂家)已达成合意。原、被告随后签订的购销合同及20份采购订单中并未载明纱线厂家,亦未就被告未使用指定厂家纱线生产产品会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进行约定,故认为,仅凭被告未使用指定厂家的纱线不足以必然得出被告因此构成根本违约并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全面实现。原告在接收被告大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就产品的外观瑕疵等向被告提出异议,也没有就案涉产品的针种、式样、柔和度及时尚型等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认定案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而入库并发往了下属门店进行销售,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日播不服而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力维斯向松江区法院另案起诉日播,请求判决日播支付拖欠的货款885.689537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12413万元。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16 更换羊毛衫纱线引出一场官司 浙企权益一审得到依法维护 2019-10-31 2 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