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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日

  (2017)浙03破31号

  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3破3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浙江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终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户,本次分配总额1907543.09元,共计债权人户数7户,债权总额77066883.2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浙0303民初5300号

  吴大田:本院对原告胡健与被告吴大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930号

  瑞安市业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光钢管租赁站诉被告瑞安市业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福鑫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指定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华刚、向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鑫荣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池万登、余维明,联系号码:13758751341、15867784224。地址:温州市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201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鸿骞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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