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4日
(2020)浙0324民初6640号
梅佳:本院受理原告黄定燕诉被告梅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财产分配完毕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杰牌印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71号之一
2016年8月5日,本院根据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30956.44元,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无争议债权35493518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宣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1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闪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闪电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冷玉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闪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30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闪电公司管理人。闪电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联系人:吴双节(0577-65826398、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闪电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闪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6782号
张连福、彭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文聪诉被告林远宗、第三人张连福、彭旭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2890号
浙江古迪菲斯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利百加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5350号
沈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与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遇法定假日延顺)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008号
章文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1)透支的牡丹信用卡,(卡号:5240470020961094),本金62824.56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103461.03元,合计人民币166285.59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其后发生利息、违约金的按约定计算至完全清偿日止)。(2)透支的牡丹信用卡,(卡号:6222350019876299),本金4032.53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22606.27元,合计人民币26638.80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其后发生利息、违约金的按约定计算至完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6614号之一
秦嘉晨:本院原告胡婷燕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2月14日9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煤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8-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834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7997,15088200185。
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7-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689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指定浙江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金华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3-2号
2019年7月11日,本院根据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品蓝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32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8街88号福田银座A座18楼,联系方式:13616516626(黄怀青律师)、18606891182(胡雪梅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策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7732号
吴天平(330226196612116396):本院受理原告唐志荣与吴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