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3319号
胡兴夫:本院受理原告俞月星与你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俞月星股权转让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7253号
黄正顺、林岳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黄正顺、林岳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黄正顺偿付借款本金190000元、截至2019年9月4日利息5054元,合计人民币195054元并支付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判令被告黄正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林岳顺对被告黄正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挺、叶小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903民初1839号
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芳诉被告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芳诉被告宁波成楼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